荆门市水利和湖泊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重点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等重要水利规划。(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参与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组织申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组织全市河道采砂规划、计划编制、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和跨县(市、区)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家和省、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十)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水利工程移民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等工作。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推动对口支援等工作。(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十二)开展水利科技、信息化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水利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水利行业对外交流合作工作。(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洪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等极端天气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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